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328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李東融 債務人 陳均樺 即 陳傑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1月13日合併,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陳均樺即陳傑耀於民國95年8月9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72,484元整借款,利率約定依基準利率加碼年率3.904%即年息8.624%,按月機動計息,如遇貴行調整基準利率時,自調整日起隨同調整計付,並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上開債務,相對人如未按期本息攤還時,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原訂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則按原訂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債務人至民國96年11月9日尚積欠本金新臺幣28,592元,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