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328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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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2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328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許倩華 債務人 鄭育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零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育杰於民國102年5月31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借款,約定若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利息約定依聲請人公司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息4.56%機動計息,即為年息5.93%,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自民國103年6月30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計欠貸款本金新臺幣240900元正及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履經催討,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