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緝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七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死亡,此有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北市安戶字第○九二三○八三五五○○號簡覆表檢附之被告甲○○之戶籍謄本一件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張江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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