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四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捌萬陸仟叁佰柒拾陸元,折合銀元貳拾貳萬捌仟柒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壹拾陸元捌元,折合新臺幣柒仟伍佰伍拾元(角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書記官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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