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二八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李宗原 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
二、依當事人雙方所簽署之授信約定書第十四條約定,因涉訟時,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以原告向無管轄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以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書記官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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