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48號
原   告  黃清梁  指定送達臺南成功路郵局第47號專用信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賀時劍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
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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