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7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7884號債權人 王伯群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柏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於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本票影本。
三、具狀陳明債務人黃柏升住所地,並提出債務人黃柏升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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