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裁判分割及繼承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55號原告 鄭文龍
鄭玉佩 鄭珈維 共同特別代理人 何崑榕 原告 鄭志和 被告 鄭州宏 法定代理人 廖寧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裁判分割及繼承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4項關於「餘2%之由原告鄭志和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餘12%之由原告鄭志和負擔」;事實及理由四、㈢、2及附表二關於「 鄭金龍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鄭文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家事法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