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金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國榮
王梅香 陳其嫄 陳阿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韋寧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蔡仁傑張雅媛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
┌───┬───────┬────────┐│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新臺幣)│├───┼───────┼────────┤│陳國榮│25,663,322元│356,844元│├───┼───────┼────────┤│王梅香│4,565,246元│69,364元│├───┼───────┼────────┤│陳其嫄│3,807,669元│58,078元│├───┼───────┼────────┤│陳阿涼│1,308,137元│20,9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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