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96號上訴人即原告 趙寶華 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趙寶蓮 等人間因一百零四年度訴字第二九六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一百九十九萬零八百十三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三萬一千二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