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337號聲請人 袁范梅香
袁碧春 袁碧娥 袁碧惠 鄭立廷 鄭伊倫 鄭涵云 相對人 袁子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件應增加附件1所示之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