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玉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56號),被告業於警詢時自白犯罪,且依卷內證據已足認定被告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玉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殘渣袋伍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張玉生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不得施用與持有,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下午4時至5時17分前某時許,在花蓮縣○里鎮○○○街○號之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吸食器內,以火燒烤吸食器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警據報,並經 張博彥 同意並帶領警方進入其位於花蓮縣○里鎮○○○街○號住處之3樓,當場查獲張玉生持有吸食器1組及玻璃球3顆,另於同日下午5時17分許,經張玉生同意搜索,扣得玻璃管3支、殘渣袋5個,經徵得張玉生同意後,於同日晚上6時55分許,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報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玉生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4年12月3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函及附件檢驗總表、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採證同意書、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玉里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刑案現場照片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所為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又被告前於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12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2年4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處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施用及持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12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7,904元、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9,156元,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3萬9,904元。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玉簡字第42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3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
上開兩案,另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與前開違反森林法案件接續執行,於103年10月3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除前開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外,尚有竊盜、詐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藥物藥商管理法、森林法等前科紀錄,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前於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未把握自新機會,又再次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對個人身心戕害甚鉅,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目前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事,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扣案之殘渣袋5個、吸食器1組,均屬被告所有供(但非專供)施用毒品甲之器具,亦據被告供承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扣案之玻璃管3支、玻璃球3個,非供被告本件施用毒品之用,與本件施用毒品亦無關連性,爰不予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協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江佳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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