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勞執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執字第3號聲請人 潘冠延 相對人 劉奕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月5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1份為證,惟前開調解之當事人為樂福媒體有限公司,並非相對人個人,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個人請求准予強制執行,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