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69號聲請人 華清興 相對人 陳金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最高法院著有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一般抵押權(即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除提出他項權利證書,抵押權設定登記契約書以外,並無須提出債權證明之憑證(司法院第一廳(78)廳民一字第627號研究意見參照),是從抵押權人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書、抵押權設定登記契約書為形式上之審查,已足明瞭確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法院即應准許拍賣抵押物。至債務人或抵押人如對抵押債權之存否或其金額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40年台抗字第80號、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陳金埤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借據及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三、經查,依聲請人前揭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之記載,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在債權總金額2,100,000元,有普通抵押權存在,相對人為債務人兼設定義務人,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03年5月19日所立消費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清償日期為103年8月18日,可知該抵押權所擔保者,係相對人於103年5月19日對聲請人所負之消費借貸債務。而就聲請人所提出之借據內容以觀,相對人實係向聲請人借款共1,800,000元,且借據之簽發日期為103年5月27日,與前揭抵押權登記所載之擔保債權金額及日期有所未符,然聲請人業已陳明乃因債權人與債務人相互約定先登記完畢後,再給付借款金額,雙方同意在收付款同時再由債務人簽發借據文件供債權人收執故致二者所載日期不符,且實際借款金額為180萬元等語,揆諸前開裁判意旨及說明,本件抵押權既為普通抵押權,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已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文件為憑,是本件依形式上審查,足認相對人係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並經依法登記,聲請人於債權屆期而未受清償時,本無須提出債權證明之憑證,即得聲請法院拍賣不動產,是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核無不合。至於抵押權設定之原因關係是否存在、實際借款金額多寡,均牽涉實體權利關係之判斷,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認,相對人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併此說明。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6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竹崎鄉│竹崎││288│旱│14676│全部││├──┼───┼────┼──┼───┼─────┼─┼──────┼───────┼──────┤│002│嘉義縣│竹崎鄉│竹崎││496-1│旱│1251│全部││├──┼───┼────┼──┼───┼─────┼─┼──────┼───────┼──────┤│003│嘉義縣│竹崎鄉│竹崎││548│林│7876│全部││└──┴───┴────┴──┴───┴─────┴─┴──────┴───────┴──────┘┌─────────────────────────────────────────────────────────┐│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6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001│836│嘉義縣竹│嘉義縣竹│養雞場舍│1478│││││││14│││平│全部│││││崎鄉和平│崎鄉竹崎│鐵骨造│.69│││││││78│││方││││││村6鄰坑│段288地│一層││││││││.6│││公││││││仔坪79之│號│││││││││9│││尺││││││3號││││││││││││││││└──┴──┴────┴────┴────┴──┴──┴──┴──┴──┴──┴──┴─┴───┴─┴─┴──┴──┘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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