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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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896號債權人禾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正國 債務人 張容甄 即靡庫音樂餐廳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容甄即靡庫音樂餐廳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債務人之最新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靡庫音樂餐廳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 黃英挺 」,如書寫錯誤請儘速具狀更正)?並提供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