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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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76號原告 李榮麟 被告 廖順利
廖蘇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順利等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2,658元(計算式:214平方公尺7,298元/平方公尺〈桃園縣○○鎮○○段○○○○○○號土地申報地價〉×10%×15年=2,342,6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