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39號抗告人 林文嫈 上列抗告人因原告鑫聖開發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銘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不服本院101年12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102年1月14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