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1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冠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美月 間因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零肆萬伍仟肆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零肆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