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597號上訴人台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勛 上列右當事人台鳳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9,963,636元(按系爭建物所在之地上物總體連同地下樓層為33層,其興建工程總價為769,800,000元,而系爭建物位於地下樓層1至6樓,準此依【769,800,000÷33×6=139,963,636】計算結果,系爭建物之價額應為139,963,6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9,653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張競文法官石有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如就訴訟標的之價額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N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