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2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2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2406號聲請人 徐碧珍 (即 黃世傑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提出聲請狀正本(應載明聲請人姓名、地址,並詳細敘述請求事項),並於聲請狀底簽章。查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時並無提出聲請狀正本,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及股票公司出具之注意事項之字條等文件。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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