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3號聲請人 鮑淑貞 代理人 陳依伶 律師相對人 鮑秋湖
鮑靖男 鮑秀鈴 鮑淑妹 鮑靖宏 鮑盈佳 鮑盈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應分擔之繼承債務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1條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就兩造間請求給付應分擔之繼承債務等事件,業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法院以105年度家救字第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且確定在案,有上開案卷可稽,則原法院應聲請人之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效力,依上開規定,自及於上訴審之本院,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案號:本院
107年度家上字第11號)時再行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
法官張維君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