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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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妤彤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押票)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押票)之原本及其正本「羈押期間起算日」欄所載「5月」應更正為「7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押票)之原本及其正本「羈押期間起算日」欄,被告張妤彤係經檢察官起訴於民國108年7月11日繫屬於本院,當日經本院訊問後予以羈押在案,是其「羈押期間起算日」應自108年7月11日起算甚為明確,業經本院當庭諭知,且押票日期亦載明為「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一日」無誤,惟「羈押期間起算日」欄內卻將「7」月誤繕為「5」月,乃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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