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裁字第840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9年裁字第8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八四○號
原告友聯水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雲林縣稅捐稽徵處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七日台財訴第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告因營業稅事件,不服財政部再訴願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復未依同法第十三條規定之程式記載,經本院審判長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一一○號裁定命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經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附郵務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遵照補正,其起訴程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評事 黃綠星
評事 藍獻林 評事 黃璽君 評事 廖宏明 評事 鄭忠仁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邱彰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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