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裁字第84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9年裁字第8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撫卹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八四七號
聲請人甲○○
丙○○
乙○○台

參加人 黃許金雲 右聲請人間因撫卹事件,聲請人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八十八年度裁字第六六二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經裁定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裁字第四十一號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請求加發撫卹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七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七三號判決駁回其訴後,聲請人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復對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字第六六二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無非謂:本件原判決適用公務員撫恤法裁判,未適用鐵路法及交通事業人員憮卹規則辦理撫卹,顯然適用法規錯誤云云,核與前次聲請再審時所主張者無何差異。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仍應予以駁回。又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本院所為歷次之裁判聲請再審者,必須其對最後一次之裁判具有再審之原因者始得進而審究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原因。本件聲請人對本院最近一次裁判之聲請再審為不合法,已如前述,從而其請求廢棄本院前此歷次裁判,即無庸審究,併此指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評事 曾隆興
評事 鄭淑貞 評事 林家惠 評事 徐瑞晃 評事 張瓊文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盛信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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