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10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李彥青
被 告 黃秋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上午10時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書記官黃啓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10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李彥青
被 告 黃秋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上午10時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書記官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