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交簡字第1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浩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97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浩群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
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書記官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