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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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附民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八三號
原告丙○○
丁○○
乙○○
戊○○共同訴訟己○○代理人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一四六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蔡彩貞法官黃鴻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千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