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9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九八號
聲請人乙○○
送達代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九六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江錦松 │富邦銀行儲蓄部│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叁萬玖仟壹佰元│AG一二七六三八││││││││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