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二八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台北市石牌國民中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壹拾肆萬叁仟貳佰伍拾貳元,折合銀元壹佰柒拾壹萬肆仟肆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捌佰伍拾玖元,折合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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