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84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8437號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宗錦 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桃園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王彥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