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40號附民原告 李晏語 附民被告 陳星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法官石蕙慈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書記官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