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892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秀珍
劉正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正亮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萬7,9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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