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326號原告 黃宗富 (即忠鴻企業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錄工程有限公司等因104年度建字第326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陸拾柒萬伍仟零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萬零陸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民事工程法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