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小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員小字第3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員小字第3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壹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96年5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96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併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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