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號1樓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42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3月25日上午9時4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壹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