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47號原告 江奕蓁 訴訟代理人 楊承叡 律師
崔駿武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貞儀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其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未據繳納超過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擴張後為新臺幣(下同)2,0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88
0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15萬5,44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萬3,
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與追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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