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0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景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景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景森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
三、查,受刑人張景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各1份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885號卷(下稱執聲卷)可憑,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23頁)。而本件受刑人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民國112年10月4日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於執聲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3所示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屬不同類型、各自獨立之犯罪,且侵害法益不同,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及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10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2年5月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號1、2部分,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8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加計編號3部分,合計有期徒刑2年4月)之內部界限;暨參酌受刑人對本案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表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9頁),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俐雅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犯罪日期110年11月14日111年12月23日111年6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45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續字第3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1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89號112年度中交簡字第50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120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15日112年4月11日112年8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89號112年度中交簡字第50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120號確定日期112年4月21日112年5月19日112年9月19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86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49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551號編號1、2,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8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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