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838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怡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