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272號
原   告 甲○○
上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3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19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美 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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