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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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261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4,437元,應
   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三)提出被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美 蒼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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