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7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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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73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賴傳智 律師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10月2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3、4、8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5月27日執行羈押,並於99年8月27日第一次延長羈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0月27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