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19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凱輝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定辯護律師)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丙○○、乙○○之羈押期間,均應自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拾日起延長貳月。被告丙○○部分,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2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3、4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9月10日將其羈押,並為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在案;嗣本院程序進行中,其中被告乙○○部分,因前項處分原因消滅,故該處分部分已經予以解除在卷;茲3個月之羈押期限即將屆至,本院於98年11月25日經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為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被告丙○○部分,仍有前項處分原因之存在,應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謝梨敏法官黎錦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