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再易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五○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四九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九條、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四九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吳素勤法官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B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