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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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豐簡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綺茵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
偵字第240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綺茵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綺茵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罪。爰審
酌被告利用他人急需款項之際,牟取厚利,破壞社會金融秩
序,且其對需款孔急之人貸放款項收取重利,極易導致借款
人因受債務壓迫鋌而走險,衍生其他社會問題,足以危害社
會秩序;惟衡及借款人雖有急迫之情,然仍係出於其自由意
願,併斟酌被告所用手段尚屬平和,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所生危害、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4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素珍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4條第1項: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
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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