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9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9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19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明福 (即 劉美莉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伍仟零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五日起至九十九年五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八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起至九十九年九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三二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七一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