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7號抗告人 詹招欽
詹 黃滿妹 抗告人與相對人 鄧富瓏 間因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民國103年5月28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7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