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家緯 選任辯護人 林永祥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家緯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肆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何家緯(下稱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訊問後,認被告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2年1月13日執行羈押,至112年4月12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112年3月8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上開罪名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在案,可預期被告所受第一審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示之羈押理由,另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其等均表示對於延長羈押並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71至173頁),又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4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石家禎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