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261號原告 謝禎基 被告閎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忠諴 法定代理人 謝新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當庭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1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