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更股東名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88號原告翔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鎕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 律師被告 翁水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水金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明之第一項為「被告將其名下所持有巨翔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共150萬股,變更登記為原告所有」為財產權訴訟,而訴外人巨翔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每股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元,此有公司設立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之影本附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0萬元(計算式:150萬股×每股金額10元=15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俞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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