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91號原告 錢忠嘉 原告與被告 卓育德 間損害賠償事件,前聲請對被告卓育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卓育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97,74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3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並另以繕本或影本逕寄被告,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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